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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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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7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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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796號原告林效先對被告王浩宇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4日下午4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摘要: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貳、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原告原為時代力量政黨之專員,緣基隆憲兵隊於107年3月27日搜索原告租屋處時,因扣得疑似毒品之「蘑菇」、「Dragon's Dymamitr」,遂將原告移送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下稱系爭刑事案件) 。詎被告明知系爭刑事案件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理由內已明載:「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查獲之毒包裹之收件人非原告姓名、原告租屋處查獲物品經鑑定未含毒品成分」等節,竟又於108至109年間,多次在臉書發表:「後來也證實有這件事,就只是證據不足不起訴而已。但確實有這件事。」、「我說的從頭到尾都是事實。」、「確實也有發現毒郵票等大量毒品,證明我說的話早有所本。」、「刑案發生的經過,包含查獲多少毒品等等,我手邊有當初的判決書,都跟我當初所述完全一致。」、「警方確實有找到二級毒品,但最後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此刑事案件是真實存在、真的有找到毒品、也真的在他的租屋處。」、「毒蘑菇、毒郵票都真實存在」等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並斷章取義張貼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之「移送意旨」部分,將此曲解為檢察官調查後之認定結果,致使視聽大眾因誤解而仍評價原告為吸毒、販毒者,侵害原告之名譽,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之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二、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略以: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查獲毒包裹(郵票)收件地址雖為原告租屋處,惟原告租屋處係用於公民社團使用,地址及電話均為公開之資訊,且包裹非以掛號方式寄送,寄件人只需填寫收件地址即可送達,不以提供正確連絡電話即可送達,難排除運輸該包裹並指定收件地址者,另有其人之可能性;原告尿液經採集送驗後呈毒品陰性反應,另於原告租屋處扣得之「蘑菇」、「Dragon's Dymamitr」,經送驗後均未含有法定毒品成分等語。足見偵查機關係因未於原告租屋處查獲任何具有法定毒品成分之物品,始為原告不起訴之處分,而被告既已知悉上情,竟仍發表系爭言論,其所為自屬發表不符事實之言論。

(二)被告臉書上之發文,固有部分內容係呼籲、評論時代力量政黨,及解釋其當初爆料原告涉案之緣由;然被告評論之基礎均係以系爭刑事案件為前提,參雜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自不能因部分言論內容屬意見表達,即可謂有關事實陳述部分亦無真偽可言。又姑且不論原告是否為公眾人物,惟被告既已知系爭言論之內容係不實,猶仍發表之,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另被告於臉書張貼不起訴處分書之移送意旨部分,而不起訴處分書之移送意旨欄係記載案件經警查獲及移送之經過,其內容多為不利原告之陳述,亦非檢察官偵查後認定之結果;惟被告未將不起訴處分書之全文予以張貼,而僅張貼移送意旨部分,此舉顯將使一般民眾閱讀被告上開貼文時容易產生誤解,佐以被告身為公眾人物,所發表之言論受高度關注,其上開所為無異使一般民眾產生原告確實遭查獲毒品,僅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錯誤印象,此由網友於系爭言論下方之留言內容即可知悉。足見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不僅未有澄清其於前案判決所涉言論之內容,反造成閱聽大眾加深對原告之負面評價,堪認已損害原告之名譽無訛。

(三)本院審酌系爭言論係接續前案判決所涉言論之內容,並未發表系爭刑事案件以外之內容,是系爭言論固然加深民眾對於原告之不良印象,而造成原告名譽受有損害,然衡諸被告所為前案判決所涉言論,業經前案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4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考量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及侵害行為之程度及態樣等一切情狀,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參、本件得上訴。

肆、承辦法官:中壢簡易庭張博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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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1-14
  • 更新日期:111-01-1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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