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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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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因應全國疫情警戒調降為第二級之相關防疫措施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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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今(23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自7月27日起調降為第二級,警戒期間至8月9日,本院依司法院相關防疫規定,基於防疫優先原則,並維持公務正常運作,為免疫情擴大及維護洽公民眾與同仁健康,同步採取相關防疫措施如下:

一、進入本院,且有攜帶手機者,採取行政院版「簡訊實聯制作業方式」登記,鼓勵民眾以郵遞寄送書狀,避免群聚,定期實施全面消毒,落實強化防疫措施。

二、應自主健康管理者若需進入法院,本院將引導至戶外安置專區,由專人處理。

三、聯合服務中心正常運作,但訴訟輔導服務,以電話及視訊線上諮詢。

       本院訴訟輔導諮詢電話:

       03-3396100轉11643、11645至11648

四、陳情業務部分正常運作,但建議多利用電話、郵寄及電子郵件、陳情等方式,避免直接接觸。

五、至於遞狀、繳費、閱卷部分,請民眾儘量使用郵寄、線上或多元繳費、聲請電子卷證等,避免接觸之方式辦理。

六、開庭措施:

 (一)基於防疫優先原則,若個案符合遠距視訊之法令及軟硬體設備條件,且能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合法權益之情形,宜斟酌個案情形,使用遠距視訊方式開庭。

 (二)若採行實體開庭,應保持安全社交距離,為避免法庭人數過多,本院已制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因應COVID-19疫情警戒期間開庭人數建議指引及法庭旁聽指引」,明定每一法庭審判活動區及旁聽區可容納之適當人數,以控管法庭人數(各法庭旁聽席位數量詳如附件);在座席安排上,法庭審判活動區設置隔板,旁聽區採間隔座、梅花座;若在庭人數超過可容納之適當人數上限時,將會更換至較大法庭,或增開延伸法庭等遠距視訊方式進行。

七、其他在法院內、外所舉辦有院外人員參與之業務或活動,依上述「遠距視訊與實體併行、實體加強防疫」原則辦理。

八、本院將視疫情發展依據指揮中心及司法院最新規定適時滾動式檢討相關防疫作為,努力防疫,避免疫情擴散。

 

附 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防疫期間建議參與開庭人數及法庭旁聽席位統計表

區樓別

法庭序號

「審判活動區」面積
(4捨5入)

建議參與開庭人數
(以每人1.5坪之空間,計算式:面積*0.3025/1.5,採無條件捨去法)

旁聽席位

辦公B1樓

臨時法庭一

47平方公尺

9

0

辦公B1樓

臨時法庭二

47平方公尺

9

0

辦公2樓

第1法庭

90平方公尺

18

8

辦公2樓

第2法庭

61平方公尺

12

12

辦公2樓

第3法庭

69平方公尺

13

8

辦公2樓

第4法庭

90平方公尺

18

8

辦公2樓

第5法庭

69平方公尺

13

8

辦公2樓

第6法庭

72平方公尺

14

8

辦公2樓

第7法庭

62平方公尺

12

8

辦公2樓

第8法庭

76平方公尺

15

8

辦公2樓

第9法庭

67平方公尺

13

12

辦公2樓

第10法庭

60平方公尺

12

12

辦公2樓

第11法庭

66平方公尺

13

4

辦公2樓

第12法庭

91平方公尺

18

8

辦公2樓

第13法庭

70平方公尺

14

6

辦公2樓

第14法庭

130平方公尺

26

16

辦公2樓

第15法庭

91平方公尺

18

8

辦公2樓

第16法庭

66平方公尺

13

4

辦公2樓

第17法庭

60平方公尺

12

12

辦公2樓

第18法庭

67平方公尺

13

12

辦公2樓

第19法庭

76平方公尺

15

8

辦公2樓

第20法庭

62平方公尺

12

8

辦公2樓

第21法庭

72平方公尺

14

8

辦公2樓

第22法庭

69平方公尺

13

8

辦公2樓

第23法庭

90平方公尺

18

8

辦公2樓

第24法庭

69平方公尺

13

8

辦公2樓

第25法庭

61平方公尺

12

12

辦公2樓

第26法庭

90平方公尺

18

8

辦公4樓

第31法庭

92平方公尺

18

4

辦公4樓

第32法庭

115平方公尺

23

10

辦公4樓

第33法庭

124平方公尺

25

10

辦公4樓

第34法庭

68平方公尺

13

8

辦公4樓

第35法庭

82平方公尺

16

8

辦公4樓

第36法庭

69平方公尺

13

8

辦公4樓

第37法庭

84平方公尺

16

8

辦公4樓

第38法庭

61平方公尺

12

12

辦公4樓

第39法庭

64平方公尺

12

12

辦公4樓

第40法庭

68平方公尺

13

6

辦公4樓

第41法庭

82平方公尺

16

8

辦公4樓

第42法庭

69平方公尺

13

6

辦公4樓

第43法庭

109平方公尺

21

8

辦公4樓

第44法庭

69平方公尺

13

6

辦公4樓

第45法庭

82平方公尺

16

8

辦公4樓

第46法庭

67平方公尺

13

6

辦公4樓

第47法庭

64平方公尺

12

12

辦公4樓

第48法庭

61平方公尺

12

12

辦公4樓

第49法庭

84平方公尺

16

8

辦公4樓

第50法庭

68平方公尺

13

8

辦公4樓

第51法庭

82平方公尺

16

8

辦公4樓

第52法庭

69平方公尺

13

8

辦公4樓

第53法庭

78平方公尺

15

12

辦公4樓

第54法庭

70平方公尺

14

12

辦公4樓

第55法庭

75平方公尺

15

8

壢簡1樓

第1法庭

26平方公尺

5

2

壢簡1樓

第2法庭

26平方公尺

5

2

壢簡1樓

第3法庭

26平方公尺

5

2

壢簡1樓

第4法庭

44平方公尺

8

0

壢簡1樓

第5法庭

38平方公尺

7

4

壢簡1樓

第6法庭

22平方公尺

4

0

註1:

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2、3條規定,民、刑事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註2:

依民事法庭布置圖,民事法庭「審判活動區」包含:法官(審判長)席、書記官席、通譯席、原告席、原告代理人席、被告席、被告代理人席、應訊檯、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席。

註3:

依刑事法庭布置圖,刑事法庭「審判活動區」包含:法官(審判長)席、書記官席、通譯席、檢察官席、自訴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辯護人席、應訊檯、證人、鑑定人席、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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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723桃園地院降為二級警戒新聞稿doc
  • 1100723桃園地院降為二級警戒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0-07-26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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