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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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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84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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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陸軍步兵109旅預財官江○賢因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上午遭檢警帶隊入營拘提及搜索,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一、江○賢應予羈押。

二、羈押理由略以:

被告江○賢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罪,然依告訴人指述內容、與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手機內相關資訊、扣案證物、相關監視器錄影照片,及告訴人尿液檢驗報告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以欺瞞方法使人使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之上開罪刑,為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均屬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人性,認有逃亡之虞,有規避我國司法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並非僅計畫對告訴人施以下藥手法,並於案發後仍保留剩餘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不明藥物膠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暨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之危害非輕,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故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應自111年4月29日起予以羈押。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起抗告。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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