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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Taiwan Taoyuan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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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適用對象 | 觀護制度簡介 | 處理程序 | 法令及案例宣導 | 毒品防制 | 輔導志工 | 觀護園地

適用對象

 
本院少年法庭管轄案件所示用之對象,概可分為下列:
一、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
二、 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
三、 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 參加不良組織者。
5.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四、 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
五、 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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