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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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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40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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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佩108壢簡字第409號
主旨:公示送達受告知人藍德輝( 抵押權人) 、被告444 蕭錦能
      送達代收人蕭玉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 年度壢簡字第409 號原告陳文旺等四人與被告
      圓光寺等五百五十一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庭(設址:32069 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 段388 號
      ) 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鄭履任

  • 發布日期:108-12-17
  • 更新日期:108-12-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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