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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001207號劉子旗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子旗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1207號劉子旗聲請觀察勒
戒案件,應受送達人劉子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
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裁定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怡靜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2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子旗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