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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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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165號嚴國維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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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嚴國維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165號嚴國維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嚴國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法院廉股書記官簡煜鍇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桃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國維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7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國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義美小泡芙雙口味組合包1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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