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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69號HUYNH THI THUY VI之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HUYNH THI THUY VI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169號HUYNH THI THUY VI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HUYNH THI THUY VI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法院廉股書記官簡煜鍇
附裁定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毒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UYNH THI THUY VI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88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UYNH THI THUY VI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