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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56號ALMAZAN JOBHEL BUSTO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ALMAZAN JOBHEL BUSTO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
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56號ALMAZAN JOBHEL BUST
O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ALMAZAN JOBHEL BUSTO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
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裁定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怡靜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LMAZAN JOBHEL BUSTO(菲律賓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
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LMAZAN JOBHEL BUSTO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