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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108號張弘銘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悟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弘銘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8號阮氏雪銀與張弘銘間暫時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弘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傳哲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阮氏雪銀 住居所詳卷
相 對 人 張弘銘 籍設臺中市清水區鰲峰路239號(臺中市
清水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觀音區經國路88號5樓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理 由
四、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保護令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五、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