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6號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之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非實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羅瓊玲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羅瓊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坤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
非訟代理人 徐彥平 住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一段99號
相 對 人 陳胎順 住桃園市蘆竹區
居桃園市蘆竹區
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
住臺北市大安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胎順所有及相對人詹連財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陳胎順及相對人詹連財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鼎成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胎順及被繼承人陳鼎成於民國95年10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00元之抵押權;相對人陳胎順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均依法登記在案。惟被繼承人陳鼎成已歿,又經鈞院裁定選任詹連財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58,034,08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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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