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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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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790號李宗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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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格113桃簡字第7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宗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簡字第790號原告潘秀鳳與被告李宗洲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上毅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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