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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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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192號PHAM VAN HANH范文幸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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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PHAM VAN HANH范文幸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192號PHAM VAN HANH傷害致死案件,應受送達人PHAM VAN HANH范文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簡煜鍇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訴字第1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HANH(中文名:范文幸)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AM VAN HANH無罪。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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