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283號黃碧穀、黃榮吉、黃啟倉、黃啓銘、黃啓瑞、黃德育、王皎燕(兼王黃勤之繼承人)、王歆雅(兼王黃勤之繼承人)、戴黃瑟宜、黃金玲、黃裕暉、黃裕鴻、葉春祺、葉文政、葉佳宜、葉芳吟、劉煒仁、劉家甫、黃至偉、邱沛萱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貞112年度訴字第2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碧穀、黃榮吉、黃啟倉、黃啓銘、黃啓瑞、黃德育、王皎燕(兼王黃勤之繼承人)、王歆雅(兼王黃勤之繼承人)、戴黃瑟宜、黃金玲、黃裕暉、黃裕鴻、葉春祺、葉文政、葉佳宜、葉芳吟、劉煒仁、劉家甫、黃至偉、邱沛萱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3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黃碧穀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穆信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碧穀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一內部編號9王歆雅(分1/16)應更正為王歆雅(公1/16)。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