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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329號黃鈺軒之起訴狀、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鈺軒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簡字第329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與被告黃鈺軒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薛福山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