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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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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000034號顧霆駿即顧志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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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賓113壢司簡聲字第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顧霆駿即顧志恒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34號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顧霆駿即顧志恒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  葉栗彤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郁璇  住同上
相 對 人 顧霆駿即顧志恒
住桃園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栗彤

股       別:賓股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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