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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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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004966號楊永農之民事裁定、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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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非實108年度司票字第496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永農之處分書正本1件、本票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司票字第4966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處分書及本票裁定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永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坤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處分書
108年度司票字第4966號
聲 請 人 黃冠瑋  住桃園市桃園區
送達代收人 游巧婷
住桃園市桃園區
相 對 人 楊永農  住桃園市中壢區
住桃園市中壢區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3 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應處分如下:
一、本件裁定因未合法送達相對人而未確定,本院前於108 年10 月23 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即屬有誤,應予撤銷。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66號
聲 請 人 黃冠瑋  住桃園市桃園區
                      送達代收人 游巧婷
                      住桃園市桃園區
相 對 人 楊永農  住桃園市中壢區
                      住桃園市中壢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4966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001
106年8月7日
160,000元
    未    載
106年8月7日
TH0二三四九七0
002
106年11月28日
200,000元
    未    載
106年11月28日
TH0二三四九三五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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