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60號VU NGOC TRUONG(中文名:武玉祥)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VU NGOC TRUONG(中文名:武玉祥)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360號VU NGOC TRUONG妨害公務案件,應受送達人VU NGOC TRUONG(中文名:武玉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NGOC TRUONG(中文名:武玉祥)(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0060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155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VU NGOC TRUONG無罪。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又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