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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002048號白上瑀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簡字第20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原告白上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簡字第2048號原告白上瑀與被告謝志瑋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48號
原 告 白上瑀 住新北市三峽區
指定送達:台北信義郵局 號信箱
被 告 謝志瑋 住桃園市平鎮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2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