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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001605號泰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碧珍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26日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簡字第16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泰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碧珍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26日辯論筆錄影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簡字第1605號原告陳美玲與被告劉孟睿等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26日辯論筆錄影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