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292號廖本軒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廖本軒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292號廖本軒竊盜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廖本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趙于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本軒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4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本軒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