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原簡字第000177號林玉葉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玉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77號林玉葉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玉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政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玉葉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