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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1264號梁承彥(原名梁維鄢)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梁承彥(原名梁維鄢)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梁承彥(原名梁維鄢)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梁承彥(原名梁維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政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承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