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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000001號林玉葉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玉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號林玉葉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玉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政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3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瑞賢
被 告 林玉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7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