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87號鄭國億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莊112年度訴字第2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國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87號張慧君與鄭國億間賠償損害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國億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棠妤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87號
原 告 張慧君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訴訟代理人 卜心蕾 住同上
被 告 鄭國億 籍設桃園市
(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3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