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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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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1445號邱奕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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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邱奕倫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金訴字第1445號邱奕倫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邱奕倫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郭子竣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奕倫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19、2020、2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號、112年度偵字第16721、23721、2804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83、4590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奕倫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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