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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002154號謝志燦(即李詩文之承受訴訟人)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樺108年度訴字第21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志燦(即李詩文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2154號蕭福龍與李艾美(即李詩文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喬安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