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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664號劉豫蘭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豫蘭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664號劉豫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應受送達人劉豫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淨雅
附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豫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豫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件:受刑人劉豫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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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劉豫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pdf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