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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000101號林佩茹之裁定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向112壢司簡聲字第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林佩茹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01號聲請人何舒安與相對人林佩茹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廖宜政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何舒安 住桃園市桃園區
相 對 人 林佩茹 住桃園市中壢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