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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000100號廖柏煬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廖柏煬(原名廖家弘)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廖柏煬(原名廖家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廖柏煬(原名廖家弘)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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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