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001453號蔡東霖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東霖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453號蔡東霖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蔡東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東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東霖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