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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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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002242號古清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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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古清華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壢簡字第2242號古清華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古清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2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清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劉世宏所有隨身包包壹個、包內新臺幣壹仟元現金及合計價值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貳元之鮮奶貳瓶、優酪乳貳瓶、香菸陸包及堅果類陸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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