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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294號林哲玄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忠112年度訴字第22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哲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94號朱美燕與林哲玄間損害賠償
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哲玄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94號
原 告 朱美燕
被 告 林哲玄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