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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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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002445號鄭仲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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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仲威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簡字第2445號李樂麒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鄭仲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樂麒
                    鄭仲威
                    舒詠邦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1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樂麒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仲威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辣椒水壹罐沒收。
舒詠邦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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