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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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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870號彭賢達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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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莊111年度訴字第18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賢達之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870號鍾雯麗(即鍾涂己妹之繼承人及鍾進祿之承受訴訟人)等與彭賢達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賴棠妤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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