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20號蔡睿騰即蔡思勤之書記官處分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能112年度訴字第19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睿騰即蔡思勤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20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蔡
睿騰即蔡思勤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
睿騰即蔡思勤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書記官處分書如附件。
書記官 陳柏諺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
送達代收人 蘇芷萱
住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住
被 告 蔡睿騰即蔡思勤
住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192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對中華
民國112年11月13日製作之判決正本更正錯誤如下:
一、判決正本所書第25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應更正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為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諺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能股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