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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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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20號蔡睿騰即蔡思勤之書記官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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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能112年度訴字第19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睿騰即蔡思勤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20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蔡
      睿騰即蔡思勤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
      睿騰即蔡思勤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書記官處分書如附件。




書記官  陳柏諺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
           送達代收人 蘇芷萱
           住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住
           
被   告 蔡睿騰即蔡思勤
           住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192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對中華
民國112年11月13日製作之判決正本更正錯誤如下:
一、判決正本所書第25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應更正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為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諺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能股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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