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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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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191號林元邦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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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3壢簡字第1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林元邦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簡字第18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元邦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住新北市三重區
被   告 林元邦  籍設桃園市中壢區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來(112年度北簡字第1229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3687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8711元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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