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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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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32號劉慶新、劉慶春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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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行112年度訴字第1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慶新、被告劉慶春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
   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32號丁翠香與劉慶文等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
    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慶新、被告劉慶春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郭力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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