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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32號劉慶新、劉慶春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行112年度訴字第1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慶新、被告劉慶春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
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32號丁翠香與劉慶文等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
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慶新、被告劉慶春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郭力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