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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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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196號李蘭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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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3壢小字第1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蘭君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196號原告鵬程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林湘陵(撤回)等三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96號
原   告 鵬程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桃園市楊梅區
法定代理人 林國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明勳  住桃園市桃園區
送達代收人 黃秀平  住同上
被   告 李蘭君  住新北市淡水區
居桃園市楊梅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1萬565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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