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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0037號許弘宗、許春漢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勇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弘宗、許春漢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弘宗、許春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燕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 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