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525號蘇鐙瓏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蘇鐙瓏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525號楊有為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蘇鐙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節本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有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有為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家茜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