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62號阮瑞茶江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行112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瑞茶江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862號阮氏領與阮瑞茶江間返還借
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瑞茶江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62號
原 告 阮氏領
訴訟代理人 蔡采晴
被 告 阮瑞茶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