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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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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62號阮瑞茶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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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行112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瑞茶江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862號阮氏領與阮瑞茶江間返還借
    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瑞茶江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62號
原   告 阮氏領  
訴訟代理人 蔡采晴  
被   告 阮瑞茶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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