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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293號李雅雯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雅雯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李雅雯聲請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李雅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裁定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憶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伍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