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000049號吳濬妤(原名:吳藹屏)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恩113桃司簡聲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吳濬妤(原名:吳藹屏)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9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吳濬妤(原名:吳藹屏)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洪鉦翔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沈楹棟
住高雄市苓雅區
相 對 人 吳濬妤(原名:吳藹屏)
住桃園市龜山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函 稿 代 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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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