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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205號相對人何家瑋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團113年度家護字第2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何家瑋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205號聲請人何振誠與相對人何家瑋間之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何家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406巷72號五樓)至少30公尺。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