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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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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000098號朱萬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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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任113壢保險小字第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萬順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8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萬順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敏翠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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