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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001860號謝政桓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謝政桓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1860號原告陳宏裕與被告謝政桓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薛福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860號
原 告 陳宏裕 住
被 告 謝政桓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