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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000194號劉建杰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建杰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94號劉建杰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劉建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股 別:詣股
書記官:郭怡君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杰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3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建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