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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623號沈孟緹,陳昱諺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博112年度訴字第26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昱諺、被告沈孟緹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23號江欣芳與陳昱諺等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昱諺、被
告沈孟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蕭尹吟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23號
原 告 江欣芳 送達處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昇 送達處所詳卷
被 告 陳昱諺 住桃園市
沈孟緹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