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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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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623號沈孟緹,陳昱諺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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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博112年度訴字第26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昱諺、被告沈孟緹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23號江欣芳與陳昱諺等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昱諺、被
      告沈孟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蕭尹吟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23號
原   告 江欣芳  送達處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昇  送達處所詳卷
被   告 陳昱諺  住桃園市
      沈孟緹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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