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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王雅慧之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非實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雅慧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雅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坤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5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56號
送達代收人 楊安婷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56號5樓
相 對 人 王雅慧 住桃園市蘆竹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1,560,000元之抵押權共二筆,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5,685,91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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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